本报12月9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胡坤坤)2005年7月,郑某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2006年至2013年期间,郑某先后收受贿赂18万元和3000元购物卡。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至2011年间,包工头陈某林先后3次向郑某送去好处费共计4万元和3000元的购物卡。2005年包工头陈某华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文多至谭文的农村公路,陈某华送给郑某好处费5万元。2013年,郑某因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让陈某华出具一张收到3.5万元的收条,但并没有将这5万元退还。在任职期间,郑某一共收取他人送上的好处费18.3万元。
2013年9月13日,郑某以郑成的名义将5万元贿赂款存入海口市纪委的廉政账户上。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承建方好处费1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