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中型货车撞电动自行车
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不少人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会开车,只要不被交警查到,无证驾驶是没有关系的。无证者大多因其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未取得驾驶证件,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
2015年05月31日11时35分许,当事人黎某宇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报废的中型自卸货车,从灵山镇中学前往该镇大统村装载废墟,行至灵文加线大统村村口路段,由于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由东往北方向右转弯时,与当事人蓝某华驾驶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方向直行的海口76144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蓝某华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黎某宇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报废中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且右转弯时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当事人蓝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及过错造成。
交警解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黎某宇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报废的中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且在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蓝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黎某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蓝某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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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邢典
车牌号:海(电动自行车)口518942 违法行为:逆行
违法时间:2015年12月8日 违法地点:国兴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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