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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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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才落户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享受落户政策:可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就业地落户政策。一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留学人员,辖区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在具体程序上,对于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二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申报恢复户口,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三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四是公安机关在受理留学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或落户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记录或申报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与其回国所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明)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及时一并予以办理。

    本省引进高层人才规定: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2015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享受落户政策:引进的中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

    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规定:省人社厅起草的《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引进人才是省委、省政府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从本省以外引进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以省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澄迈老城开发区生态软件园、乐东香蕉产业产学研示范园区等)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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