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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7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胡坤坤)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2名毒贩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海平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辉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2月至3月,90后男子王辉才为牟利,从海口男子王海平处赊购毒品后贩卖给苏俊、屯昌斌等人,收取毒资后再支付给王海平。3月19日,王海平以每克50元价格将3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辉才。随后,王辉才在某酒店房间以每克53元的价格贩卖给苏俊150克、卖给屯昌斌50克,剩余甲基苯丙胺存放在房间抽屉。当日民警抓获王辉才,次日凌晨抓获王海平、苏俊。
法院认为,王海平、王辉才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王海平贩卖甲基苯丙胺535.1865克、海洛因35.1825克,王辉才贩卖甲基苯丙胺495.2063克、海洛因0.4038克,二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海平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