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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税桂林洋分局通〔2017〕5724号)
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SF200120100000)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02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叁仟叁佰零伍元伍角贰分(¥:1,983,305.52)元,限2017年10月18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