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2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罗凤灵 符波)村民小组村民认为集体土地被政府部门征用却得不到补偿款,他们从信访到诉讼维权白忙活了一通,原因是告错了对象。经海南二中院法官法律释明后,该村民小组决定撤诉后找准对象再另行起诉。
2015年3月10日,乐东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到乐东信访服务中心上访,反映乐东林业局于2002年征用该村民小组土地建林业站房屋,但村民未得到土地补偿款。乐东信访局作出《关于交办陈某信访事项的函》,要求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征地办调查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信访局。
由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征地办未作出调处及复函,该村民小组便于2018年1月初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履行函里面所要求的行政职责。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信访机构所作交办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信访人诉请法院判令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履行信访局交办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该村民小组可以起诉乐东林业局,要求林业局依法对其进行补偿。该村民小组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案件受理范围、案件管辖等程序性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在立案后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老百姓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维权时,应该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找准对象,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