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管法罚决字 Q2[2017] 第00010号
当事人:陈百钧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山大道7-1号
陈百钧:
你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7-1号建设陈百钧综合楼项目,经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报送陈百钧综合楼项目违法违规情况的函》(海建质监法规字【2016】741号)的认定:建设单位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相片等证据为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处工程合同价款271.66万元的3%予以罚款,金额计人民币:81498.00元(大写:捌万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整)。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以处罚。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山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