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管法罚决字 Q2[2017] B31号
当事人:海南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北建
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府城镇振兴路北侧
海南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北建:
你司建设位于海口市龙昆南东侧(海口市振兴路北侧)椰岛华庭项目,经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报送椰岛华庭项目违法违规情况的函》(海建质监法规字【2017】204号)的认定:该项目存在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相片等证据为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处工程合同价款104538700.00元的2.5%予以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613468.00元(大写:贰佰陆拾壹万叁仟肆佰陆拾捌元整)。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以处罚。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山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