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赵莎)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原工委书记王小雄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小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王小雄受贿案由海口市琼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王小雄涉嫌受贿罪,于今年8月1日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30日提起公诉。王小雄,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原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工委书记、海口市琼山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王小雄担任海口市琼山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共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王小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人民币19万元退还给部分行贿人,案发后退出其余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6.7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王小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