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迪诚联合开发公司(4601001304004GH):
你(单位)将土地房屋地址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恒昌花园D座502房,房证字第:D00005;建筑面积62.99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15.75方米;屋转让款152435元。转让给吴彪(身份证号:460023194903015616),发生了应税行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2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