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迪诚联合开发公司(4601001304004GH):
你(单位)将土地房屋地址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恒昌花园D栋907.908房,不动产权证号: 房证字第:D00005;建筑面积152.15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38.04平方米,房屋转让给郭春成,房屋转让款380000元。发生了应税行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