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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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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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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案例:

    执法队员在东沙路巡查时发现,一家大排档内,几名食客正肆意地吸着烟,看到执法队员来到才将香烟匆忙熄灭。在店内,墙上虽挂有禁止吸烟的警示牌,但并无控烟劝导员进行控烟劝阻工作。因此,执法队员现场下达《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店进行处罚。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案例:

    在南宝路某小区,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一堆建筑物料堆放在小区门口,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出行市民带来不便。执法队员立即联系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将建筑物料清理运走。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单位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住宅小区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

    (二)环卫设施齐全,公共厕所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三)无乱搭建、乱挂物件、乱堆放、乱停车、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排污水、乱丢垃圾的行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卫生。

    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发现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组织整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

    在友谊路一家房产中介店门前,几名员工正在热火朝天地架起烤炉烧烤,西瓜皮、竹签、纸屑等垃圾扔了一地,地上一片狼藉。执法队员立即要求该店员工将路面清理干净,并下达《违反管理规定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店进行处罚。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市主城区和主城区外的镇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整理/曾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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