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在田间地头、山涧溪流,一蹦一跳的青蛙很常见,有些人会捕捉这些野生青蛙食用或售卖,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31日披露,一村民王某在禁猎期,非法捕获蛙类60只,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8月31日 中国新闻网)
抓60只野生青蛙被法院判刑7个月,还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这样的结果,为许多人上了一堂普法课。
青蛙,学名棘胸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王某非法猎捕60只青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可见,尽管王某是目前我国因抓青蛙被定罪的“极少数”,但一些与其有着相同经历的“猎手”,要以此为鉴,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抓青蛙也犯法”。从本案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尚未形成概念,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仍有待提高。
因此,王某抓60只青蛙被判刑7个月,是一堂普法课。首先,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知道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一己私利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张西流